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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业务的特点
 
1.一致性
 
存款证明上的姓名等各要素与实际存款完全一致。
 
2.限定性
 
存款证明上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存款余额。
 
3.时段性
 
存款证明涉及的期限是一段时间,而不是某一个时点。
 
适用范围
 
凡因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移民定居、经商或其他目的需要开具资信证明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均可向银行开办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机构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业务范围
 
可用于开具存款证明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在银行存入的本、外币定活期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等人民币理财产品。已被冻结、质押或所有权关系不明晰的个人金融资产不能用于办理此项业务。
 
办理流程
 
1.受理
 
客户持本人身份证明到同城任一网点申请开立存款证明,填写“开具存款证明申请书”(见下表)。
 
2.审核
 
柜员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证件,确认无误后签章,交网点业务主管。
 
3.办理
 
开具一式两联“存款证明书”,在两联证明书上由网点业务主管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同时收取手续费;对存款或部分存款金额作冻结处理,打印一式三联挂失/冻结申请书,注明冻结时间、冻结期限、开立份数等要素,请客户签名确认。申请书第一、二联网点专夹保管,待冻结期满后为客户办理解冻手续,第三联交事后监督人员专夹保管;将“存款证明书”正本、卡/折/单、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材料交申请人,副本、申请书等与挂失/冻结申请书第三联送交事后监督人员;冻结期满后,网点凭专夹保管的挂失/冻结申请书第一、二联办理解冻手续,解冻后送交事后监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