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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内嵌借贷条款,属于变相放贷,即非法放贷,合同无效

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保险合同内嵌借贷条款,投保人以保险公司非法放贷为由主张借贷条款无效,但法院却引用《关于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贷款,并未超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不需要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明示。······”之内容,否定了投保人的该项主张。法院的这一裁判理由,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原因如下。

《关于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是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时,规章仅可参考适用,不能以规章代替法律、法规而直接适用,更不能适用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章。该《复函》的形成时间是2021年3月28日,但属于行政法规性质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已于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施行,施行时间持续至2021年4月30日。该《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放贷业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保险法》的最新一次修订时间在2015年4月24日,保留了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之规定。可见,保险公司不得开展放贷业务,而《关于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却做出了支持保险公司开展自营人身保险+自营放贷业务的变相放贷业务,等于支持、鼓励了非法放贷,严重违法,故该《复函》无效。本案两份保险合同分别形成于2014年12月27日、2016年1月5日,案涉贷款问题即由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中设置的放贷条款引发,属于保险公司开展自营人身保险+自营放贷业务的变相放贷业务,即非法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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