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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居然还要继续承担还贷责任,这是怎么回事?

昨天我们说到,不管是刚需还是投资,万一期房烂尾,购房者都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不再偿还银行贷款,除非购房者自己坚持要房。

但实践中却有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但购房者还要继续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的案例,难道是法院判错了么?

1)2007年,G银行与陈某、某开发商D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1份,约定陈某向G银行借款37万元,用于购房。

3)合同签订后,G银行和陈某于2007年9月12日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G银行于同日发放贷款。

4)2010年,一审法院受理陈某诉D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审理中,G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陈某和D公司通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了D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该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故合同无效。

因商品房预售合同被确认无效,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该贷款合同应一并予以解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陈某归还G银行借款本金355672.35元及截至2011年3月29日的利息。

陈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G银行收到归还的贷款820.09元。

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房住不炒”的基本政策势必影响开发商的资金流动性,如果开发商为了贷款融资盘活资产,找到自己的朋友或者熟人抑或是其他借此牟利的个人帮忙,大家也别为了点蝇头小利去以身试法,搞不好不但要血本无归,严重的可能涉及贷款诈骗的刑事犯罪,不可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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