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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关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专业分析:

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一)完善相关纳税人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另一个是在中国居住不足一年的个人。 从国际惯例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分为两类: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两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纳税方式不同。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本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在概念上没有明确的分类。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纳税方式的不同要求,促进税法及相关税收协定的实施,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并将在中国实施不同的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所得税合并计税办法。 (2)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为18天,根据现行税法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协定,最好划分为18天。 根据逐步建立全面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要求,结合现行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征求意见稿包括工资、工资、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所得(以下简称作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分账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适当简化应纳税所得额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调整为营业收入,不再保留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以及根据具体情况计入综合收益或营业收入。

对营业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仍采用分类征税办法,按规定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一是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3)%降至45%,在7级累进税率基础上,将按月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优化部分调整水平。税率。 具体为:扩大3%、10%、20%低税率三个档次,将现行3%的税率降至10%,将所得税税率降至3%; 大幅度扩大20%收入的10%现行税率,将现行25%的所得税税率降低至10%; 现行税率为25%,部分所得税税率降至20%; 25%的税率相应降低,30%、35%、45%三个较高税率不变。 二是营业收入税率。 在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税率基础上,5%至35%的五级税率保持不变,横向距离适当调整各级税率,最高税率横向距离下限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四)提高综合收益基本减费标准。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和工资收入扣除的基本标准是每月5000元。 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 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成本。 草案将上述综合收益的基本减费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该标准综合考虑了居民消费支出增长等因素,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按照这一标准和税率结构调整计算,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总体税负将不同程度降低,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税负将明显减轻,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 专项附加扣除费用(1300元)不再保留。 /月亮)。 (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扣除标准的同时,明确了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教育费、大病医疗费、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扣除。需要税务机关调整计税需要加征税款的,按规定征收加征税款。与法律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新个税改革申报个税,按每个纳税年度的所得扣除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所得减去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是应税收入。 (三)营业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 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发所得,以每项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所得减去20%的费用后的所得额。 稿酬所得减征70%。 个人将收入捐献给教育、扶贫、救助等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捐赠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新个税改革申报个税,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办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状态;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养老费用等,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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