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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金融)新政策解读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金融)新政策解读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和“微利”上。除了国家规定从事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要求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总资产,工业企业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不得超过1000万元;本企业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在其他企业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变化有哪些?

答: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业人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从业人员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终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企业开始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否采取征税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收集或验证收集。小型微利企业按季或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批。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减税标准由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例如举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依法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收入仍有20万元。新政策将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二是从业人员数和总资产由季均数代替月均数确定,简化了计算方法。列如“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他们需要批准吗?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或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批.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汇缴时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栏目完??成备案手续,无需另行专项备案。

2015年1月1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享受优惠?

答:(一)实施稽查征收且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预缴的,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小微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政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月)平均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定额征税和定额征税两种方式。

采用固定税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当年所得税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采用固定税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新的优惠政策相应减少额度后,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征税方式。

(三)今年新设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减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上年度未达到小微企业要求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小微企业,今年有望达到的,可享受按季提前还款优惠政策。即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进一步降低企业享受小微企业预缴优惠政策的门槛。根据今年生产经营情况,今年有望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按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基础。

企业在今年4月预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因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尚未完成,如何认定其是否符合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为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需认定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审计税务和定额征税企业。

2015年4月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算尚未完成,可根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算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随后的几年,依此类推。

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号)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由于非居民企业仅对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在我国纳税,不适用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区域总公司,其分支机构是否当场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跨区域经营合并征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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