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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刑罚阻却事由是什么?

一、逃税罪的刑罚阻却事由是什么?

逃税罪的初犯,只要是对逃避的税款进行缴纳。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滞纳金。并且受到了相关的行政,那么犯罪嫌疑人即可不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只需要承担行政处罚即可。

我国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二是缴纳滞纳金。

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这里有必要对第三个条件内容的含义作一些特别的解释。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不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逃税罪数额的巨大标准多少?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逃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逃税和漏税罪主要的区别就是逃税是主观上的故意,构成逃税罪法院会如何量刑而漏税是因为过失。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些涉及税收的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因为我国的税收是我国的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之一,如果是公民不缴纳税务的话,此时就是会造成国家的财产的损失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不能作一些逃税、偷税漏税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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