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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是什么?

一、涉外仲裁是什么?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涉外仲裁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二、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

(1)涉外仲裁的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而国内仲裁就只能在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

(2)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

我国法律对涉外仲裁程序中受理程序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交仲裁费。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要点;4、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我国法律对涉外仲裁程序中审理程序的规定

1、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在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7天书面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2、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除外;

3、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第(一)款中15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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