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税目: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
税目:摩托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元至180元 备注:
税目:船舶机动船舶 计税单位:净吨位每吨 年基准税额:3元至6元 备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税目:船舶游艇 计税单位:艇身长度每米 年基准税额:600元至2000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