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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以房抵押,贷款投资保健品掉陷阱!虚假交易,法院判定卖房合同无效

针对老年人特别注重养生而风险防范能力又弱的特点,一些涉嫌“套路贷”的诈骗分子专门打起了老年人的主意。

7月23号,北京法院的法官和法警依法强制执行,将房子归还给了老人。

被强制执行人:杨世军。

田硕宁:证件。

田硕宁:是这样啊,我们今天前来执行腾退丰台区芳星园一区4号楼506。506室现在能不能腾退交付给张光兴,

被强制执行人:可以。

被强制执行人杨世军告诉法官,房子里已经没有他的物品,张光兴、刘曙光两位老人也对房子里原来留存的自己的物品仔细进行了清点。一个多小时后,强制执行结束,房子顺利交还给了两位老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田硕宁:我们正在和我们的丰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做协调,准备做强制过户手续。就是把这个房子重新强制过户到张光兴老人名下,并且这个房子的抵押也要强制解除。

以房抵押 贷款投资保健品掉陷阱

张光兴老人今年已经86岁,在外颠沛流离一年多之后,重新回到自己家中,百感交集。那一年多之前,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让他被人赶出了自己的房子呢?

事情缘起于2016年12月,当时非常注重养生的张光兴老人,在被拉去听了几次北京新元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讲座后,开始购买它们的保健品,并最终听信他们的蛊惑,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向借贷公司贷款300万进行了所谓的投资。

北京市民 张光兴:他们说这个房子贷款啊,你没有什么风险,然后呢而且又给你保健品,然后给利息,都由王淑芳她的公司她来还,最后本钱也她来还,所以我当时听了以后就觉得这么个好事情啊,确实是不错。

张光兴老人所说的王淑芳是北京新元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老人投资300万元购买公司保健品800公斤,一年后公司以溢价24%全额回购,总计372万。合同约定,每月1号,公司向张光兴老人的账户支付回购款6万,一年共支付72万。本金300万合同到期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老人。合同还约定,每月1号,公司还负责替老人支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9万元。

2017年4月,放贷公司又主动提出可以再给老人贷款100万。两位老人讲,贷款公司是北京新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芳给他们找的,是两家公司的人带着他们一起去公证处做的房屋抵押公证手续。

2018年的4月的一天,突然有人敲张光兴老人的房门,说房子是他们的了。

北京市民 张光兴:我说你证明,你有什么证明?所以他就拿出来证明了,他说现在房子已经,新的房产证是他们的房产证了,他拿出来看了,看了以后,我说这不可能的事,我也没有卖,怎么会他拿到房子呢。

新的房产证显示,老人的这套房子已经是一个叫丁明的人的了。随后,来人强行更换门锁后,将老人赶出了他们唯一的住房。

公证文件藏猫腻 老人房子被卖

对于这份自己签了名的委托书,两位老人表示当时是听信了保健品公司和小贷公司人员的说辞,说是履行个公证手续,让说什么就说什么,然后就可以贷到款免费吃保健品了;至于签署了这些公证文件意味着什么,他们完全稀里糊涂。

北京市民 刘曙光:压根就没给我们介绍哪个公证员是我们的,是叫什么名字,然后签东西一会他们拿来一个东西让我们签,一会说这个没问题的,签完以后你们就可以吃那个保健品了什么的。

2017年8月,北京新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淑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北京警方羁押,后逮捕。王淑芳被抓后张光兴老人贷款的利息也就无人偿还。2017年12月,在老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被贷款公司的杨世军以低于市场价约200万卖掉。

虚假交易 法院判定卖房合同无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张光兴、刘曙光老人房子的买受人丁明,实际上并没有付款,丁明也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是替小贷公司的杨世军代为持有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在方正公证处签署的文件,张光兴委托杨世军出售房屋,丁明作为购房人是代杨世军持有房屋,因此杨世军以张光兴的名义与丁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质上是杨世军与自己签订合同。故杨世军以张光兴名义与丁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最后判令被告丁明、杨世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交还给张光兴老人。

一审判决后,被告杨世军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北京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杨世军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公证处撤销委托出售房产公证书

严惩"套路贷" 保障老人权益

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张光兴老人虽然要回了自己的房子。但放贷人杨世军在执行现场也表示,老人当初向自己借的400万贷款啥时候还?据了解,这起借贷纠纷目前法院正在审理,还没有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刘俊海:我们的市场监管部门,包括金融监管部门,甚至还有公安机关的对于这种新兴的套路,往往从不熟悉到熟悉有一个过程。所以在有监管漏洞 监管盲区和监管真空地带的情况下,就出现了这种监管套利的现象,所以犯罪分子就有机可乘了。

专家指出,以前诈骗犯罪都是偷偷摸摸,但现在新型的涉“套路贷”犯罪,在个别不法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诈骗人员借助贷款抵押合同、全权委托书等,并通过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使诈骗犯罪披上了法律的外衣。

据了解,给张光兴老人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的公证员杨某某以及其他十余名公证员,因涉嫌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刘俊海:滥用法律,用法律手段来非法侵占老年人财产,那么这种做法之前是没见过的|以合同的名义,以公证的名义,以仲裁裁决的名义,来诱使老年人上当受骗,真正能够做到自我保护,能意识到法律风险的老年人少而又少。

针对花样繁多的“套路贷”犯罪,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界定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刘俊海: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民间借贷里边,债权人他只想赚你的利息,没想非法占有你的房产、你的抵押品|,但“套路贷”当时跟你签订合同,它就是专门设一个陷阱,事先准备好了公证的文书,甚至有些规定了双方要选择一种预先裁决的方式,这种行为看得出来他的目标是直接针对老年人的房产。

四部委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明确规定,以老年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的,应从重处罚。专家建议,根据意见精神,司法机关在打击涉“套路贷”犯罪时,如果以公司形式犯罪的,在对公司依法惩处的同时,还要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共同犯罪、甚至涉嫌黑恶势力犯罪的更应一并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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