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二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