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不同业务模式的风险资本计量
票据的不同业务模式的风险资本计算权重并不相同:
1、承兑业务: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承兑业务属于表外等同于贷款的授信按100%风险权重计算;
2、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则按普通商业银行债权计算风险权重,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25%,三个月以内为20%;
3、买/卖断转贴现业务:买断行买入的票据贷记贴现资产,也以普通商业银行债权标准,按照25%(三个月以上)和20%(三个月以内)两种比例来计算。对于卖断行而言,由于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而票据是通过背书转让的,所有背书人都有被追索的可能性,因此其风险未完全转让,因此卖断票据后,卖断行还需计提与买入时相同的风险资产,即风险权重为20%或25%;
4、票据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业务:同样,资金融出行(买入返售方)对返售资产按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的普通商业银行债权计算风险权重,比例为25%,三个月以内票据则按照20%计算加权风险资产。资金融入行(卖出回购方)的风险资产权重不变。也就是一笔业务,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方都必须计提同样的加权风险资产。
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因银行承兑汇票的可追索性,卖断行不能释放其风险资产,仍然要计提。本身,对于票据的持有行而言,票据转贴现买入后,是必须计提加权风险资产,无可厚非。但现在即使其卖断票据,也还需计提风险资产,直至票据到期承兑为止。而作为买入行,因增加了票据资产,也需要再次计提加权风险资产。也就是说,一笔票据资产在银行业同业之间的一次买断和卖断交易,就会被计算两次加权风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