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
(二)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地税机关退还车船税?
答: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
在一年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已缴的车船税是否能够到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答:不能办理退税(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在其他地市登记的机动车辆(如芜湖、黄山)到合肥市购买交强险,合肥市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答:应该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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