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一、概念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二、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贴现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
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4、票据是真实合法的且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要求。
三、贴现申请人需提拱资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复印件;
(2)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和印鉴通知书;
(6)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7)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8)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9)盖有与预留银行印鉴一致的签章的贴现凭证;
(10)贷款资金用途计划交易合同;
(11)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贴现的,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12)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中(1)—(5)为首次办理提供。
四、贴现的基本规定
(一)票据贴现业务贴现天数计算的规定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票据到期日是法定节假日,依照民法通则的计算期间的规定: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计算贴现天数的三种情况:
(1)票据到期日是工作日,最终到账日同样是工作日;
(2)票据到期日是法定休假日;
(3)票据到期日是工作日,最终到账日为法定休假日。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汇票贴现日为2002年8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02年9月16日(星期一),承兑行为同城,贴现天数为31天,承兑行为异地行,加上三天在途后为2002年9月19日(星期四),贴现天数为34天。
例二:汇票贴现日为2002年8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02年9月15日(星期日),承兑行为同城,汇票到期日顺延到休假日的次日,即2002年9月16日(周一),贴现天数为32天;承兑行为异地行,汇票到期日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即2002年9月16日(周一),加上三天在途后为2002年9月19日,贴现天数为35天。
例三:汇票贴现日为2002年8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02年9月30日(周一),承兑行为同城,贴现天数为31天;承兑行为异地行,加上三天在途后为2002年10月3日(十一假期中),贴现天数为34天。
例四:汇票贴现日为2002年8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02年10月2日(十一假期中承兑行为同城,汇票到期日顺延到10月8日(假定十一假期为10月1日到10月7日)。贴现天数为67天;承兑行为异地行,加上三天在途后为2002年10月11日,贴现天数为70天。
(二)不符合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贴现:
(1)由出票人或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背面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
(2)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填明“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又转让的;
(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内容被拒绝或被退票的;
(4)转让给二人以上,即两个以上被背书人各获部分转让款的;
(5)背书转让不连续的;
(6)背书转让中有被背书人为个人的;
(7)加附的粘单未盖骑缝章或签章不规范的;
(8)被背书人名称填错或在多次转让中有背书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9)背书人签章日期或被背书人名称更改后,原填写人无签章证明或与原填写人的签章不符;
(10)票面审核不符合付款条件的;
(11)银行承兑汇票有挂失止付通知或被法院冻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