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保变更需要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只有符合办理条件要求,才能够进行业务办理。
办理材料
1、变更后的登记证书:
企业、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社团和民办非企业为民政部门批文及登记证;
驻宁机构为发改委驻宁机构管理局《驻宁机构登记证》;
国外企业代表处为工商管理部门的《代表处登记证》。
2、批准变更材料:
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驻宁机构、代表处等为发证单位的变更批文。
3、变更参保险种的应提供其他统筹地区的缴费证明。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递交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录入信息系统——盖章,返回办理结果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登记所在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京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
服务热线:12333
办公电话:68788038、68788033
传真号码:025-68788012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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