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肉怎么处理,国家储备肉的相关说明
国家储备猪肉就是冷冻在国家专用的战略储备仓库里的猪肉
国家储备肉,都市肉猪的肉,把宰好的肉猪放入冷冻室,全部放在储备室
想发老百姓的财,贵了拿出来卖,跟市场一个价,美其名曰还稳定市场,不觉得脸红吗,
价格高了都不收了其实一直都没有收
国家储备肉分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两部分。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行政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择优推荐中央储备肉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和加工企业。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受商务部委托负责中央储备肉入库、在库、出库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中央储备肉(主要是活体储备)以4个月为一储备周期,即4个月完成一次轮换。对于市民最为关注的肉质问题,记者了解到,无论是生猪储备还是冷冻鲜肉储备都是动态储备,随时有新鲜的储备进来,也随时有到期或过期的储备出去。据了解,在零下20℃冷库里存放的猪肉保质期为6个月,但是国家储备冻肉并不是冻了6个月的肉。国家储备肉以4个月为一储备周期,即4个月完成一次轮换,不停地流动更替,保证了储备肉的肉质新鲜。一般情况下,各地肉食公司会收购当地临近到期的冷冻储备肉。但也有部分储备肉推向市场,由于能选作储备肉的不会是劣质产品,因而市民即便无意中买到了“储备肉”也可放心食用,其口感、鲜味也跟市面上的冻肉无大差别。一般也没事儿,事实上,前几天俄罗斯还在市场上出售二战时期的战略储备肉。
国家储备肉分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两部分。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行政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择优推荐中央储备肉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和加工企业。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受商务部委托负责中央储备肉入库、在库、出库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中央储备肉(主要是活体储备)以4个月为一储备周期,即4个月完成一次轮换。
国家的储备肉,每个屠宰公司冷库都会有指标吧。关键是多少的问题,要看猪肉行情的哦。今年没听说猪肉吃紧,如果吃紧估计收购的;现在看市场,新闻也没报道吃肉难了,估计你等着吧。呵呵。以前最紧张时间的培育出来的猪肉估计市场消化要时间的。
储备肉并不是看市场是否吃紧,而是根据市场的价格走势来定的。目前全国是生猪价格持续走低,养猪户已经赔了一大笔钱,发改委已经开始关注此事,不过目前并未有相关的收购措施出台。但是按照去年的情况推断,国储肉的收购应该即将到来,否则长期下去,养殖户就离破产不远了。
都是有预谋的,跟市场价差不 了多少,还是坑人,那些猪肉帖子还不让人评论,都一群骗子与小编合伙。
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9日 国内贸易部以内贸消费字〔1996〕 第13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促进国家储备肉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肉的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单位和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代加工和代储存企业。 第三条 国内贸易部负责国家储备肉的计划、调拨和管理事宜。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具体操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家储备肉。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储备肉规模、市场供应和商品资源情况,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包括储备地点、储备数量等),由国内贸易部商有关部门编制储备计划后下达中国食品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务)厅(局)。 第五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由国内贸易部按照交通方便、调度灵活、储存安全和便于出库更新等原则,在生猪主产区和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国有食品企业和肉联厂中确定,具体按《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内贸消字〔1995〕第176号)执行。 第六条 国家储备肉储存库的租赁、储备肉的购进、更新销售等业务,由国内贸易部委托中国食品公司具体操作,有关情况定期报告。 第七条 国家储备肉的入库价格由中国食品公司按照市场生猪和肉食价格水平,提出一定时期的入库价格建议,经国内贸易部商财政部核准后下达。中国食品公司据此与代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肉入库合同。 第八条 国家储备肉的在库管理由中国食品公司具体负责,并实行国家储备肉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国内贸易部。国内贸易部将对国家储备肉操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九条 国家储备肉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计划由国内贸易部编制下达,中国食品公司负责具体执行。中国食品公司要提前一个月将更新建议计划和价格上报,由国内贸易部商财政部确定后下达。更新出库的价格一经确定,代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全部货款。国家储备肉更新后的补库由国内贸易部批准后实施。 于发布《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6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贸易)厅(局),上海市财办,广东省贸易委,湖南省经贸委,中国食品公司: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质量,实现“调动灵活、管理严格、制度健全”的目标,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部制定了《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省(区、市)商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于12月底前将拟定的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和储存的厂(库)报我部消费品流通司。 附件: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生产加工和储存管理,确保国家储备肉质量,根据《食品卫生法》、《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冷库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储存国家储备肉的肉联(食品加工、冷冻)厂、冷库。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购进国家储备肉,不得安排非国家储备肉定点库储存国家储备肉。 第二章 选点原则 第四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应当选择交通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生猪屠宰能力500头以上,有充足猪源的肉联厂,原则上以产区为主。 第五条 国家储备肉储存库应选择交通运输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易进易出,冷藏储存库容量在3000吨以上的冷库,重点在大中城市销区及周边地区选择。 第六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的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厂、库。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的生产厂,要有与生产规模配套的活猪接收、检疫检验和待宰设施;设有病畜隔离圈和急宰间及其相应的设施;屠宰车间要分清洁、半清洁和非清洁区,具有完善的给排水条件,生产工艺不得交叉迂回;活猪自麻电、放血到白条肉成品的全部屠宰加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 加工分割冻猪瘦肉的生产厂,要设有专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分割车间。 第八条 预冷间面积、冷风机配备和吊轨布置应满足班生产白条肉的预冷要求。结冻能力应当满足屠宰产品结冻要求;预冷间温度为0℃-5℃,墙、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结冻间库温应为-25℃—-23℃。 第四章 库房管理 第九条 国家储备肉必须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在储备肉专库外均须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长50cm,宽30cm)。同时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第十条 冷库要实行科学堆垛,合理利用库容。库内肉品堆垛符合冷库管理规范要求,做到“三离两挂两留”(三离:码垛离墙、离地、离排管;两挂:每垛挂牌,库内挂温度计;两留:留过道,留操作空间)。每垛均须挂牌(规格为长35cm,20cm),注明片(箱)数、重量#92;、品种、等级、生产厂家、加工日期、入库时间。 第十一条 储备库须做到库温稳定,必须保持在-18℃以下。在正常情况下,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超过1℃,在肉品进出库过程中,库温升温幅度不得超过4℃。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肉出库(更新),必须服从国内贸易部统一安排。国家储备肉定点储备库接到国内贸易部出库(更新)通知单后,具体实施。 第五章 储备肉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所生产的冻白条肉质量须符合GB9959.1-88〔带皮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增加不带板油);分割冻猪瘦肉须符合GB9959.4-88〔分割冻猪瘦肉〕国家标准二级。 第十四条 加工厂质量检验机构完善,实行主任兽医师质量负责制,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一定数量的、获得卫检师合格证的卫检人员。 第十五条 应检工序齐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分级正确。 第十六条 加工厂应当具备与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完善的仪器设备;旋毛虫检验和肉品化验室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肉品检验后,应当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产品,并有相应处理设施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检验人员要符合《兽医卫生技术(检疫、检验、化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第十九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冷库,必须设专职的卫检人员对入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查验随车检疫证明,查验车内卫生及肉表卫生,测试车内温度和肉品温度。肉品中心温度高于-8℃时不得直接进入冷藏库。 第六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储备肉生产厂、储存库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省级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各省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内贸易部。 第二十一条 国内贸易部对符合承担国家储备肉生产及储存条件的肉联厂、冷库,结合国家储备肉任务及布点规划,进行审批。批准后,由国内贸易部发给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合格证书,准予挂“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生产厂及储存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储备肉的加工和储存任务。国内贸易部每年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基本条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定点生产厂、储备库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资格,并予以通报,今后不再安排国家储备肉加工和储存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储备肉是指国家商务部在全国各省市设置的活猪储备和冻肉储备,分为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两部分。国家储备肉是应对突发事件、平抑肉价波动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局部收储和市场投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行政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择优推荐中央储备肉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和加工企业。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受商务部委托负责中央储备肉入库、在库、出库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中央储备肉(主要是活体储备)以4个月为一储备周期,即4个月完成一次轮换。扩展资料:质量管理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所生产的冻白条肉质量须符合GB9959.1-88〔带皮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增加不带板油);分割冻猪瘦肉须符合GB9959.4-88〔分割冻猪瘦肉〕国家标准二级。加工厂质量检验机构完善,实行主任兽医师质量负责制,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一定数量的、获得卫检师合格证的卫检人员。应检工序齐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分级正确。加工厂应当具备与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完善的仪器设备;旋毛虫检验和肉品化验室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肉品检验后,应当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产品,并有相应处理设施和监督检查制度。检验人员要符合《兽医卫生技术(检疫、检验、化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冷库,必须设专职的卫检人员对入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查验随车检疫证明,查验车内卫生及肉表卫生,测试车内温度和肉品温度。肉品中心温度高于-8℃时不得直接进入冷藏库。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储备肉
国家储备肉是应对突发事件、平抑肉价波动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局部收储和市场投放,维护社会稳定。 位于莱芜市杨庄镇小埠头村西侧的“得利斯莱芜繁育有限公司”是“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之一。国家储备肉分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两部分。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行政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择优推荐中央储备肉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和加工企业。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受商务部委托负责中央储备肉入库、在库、出库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中央储备肉(主要是活体储备)以4个月为一储备周期,即4个月完成一次轮换。事实上,中国自上世纪70年代起就建立了初具雏形的国家储备肉制度,只不过在当时这一制度相对还不完善而且它与普通人的生活联系并不密切,因此很少受到关注。当时的国家储备肉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储备:一是生猪储备,一是鲜肉储备。前者主要由国营养殖场负责经营管理,后者则是在主要城市建立冷藏库,用低温冷冻的方法储备大量鲜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生猪储备还是冷冻鲜肉储备都是动态储备,随时都有新鲜的储备进来同时也随时都有到期或过期的储备出去。尤其是新鲜猪肉经过一段时间冷藏之后已经无法继续保鲜必须拿到市场上销售或处理掉。 储备肉的主要特点是旺储淡销,起到调控市场的作用。当出现“卖猪难”时,不论有无销路,必须积极收购;而当市场货源丰富,肉价偏低时,又不能轻易出库,以避免价格进一步降低。因此,储备肉中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出库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浪费。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物质供应也逐渐丰裕起来,尤其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以后,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生猪供应一直在稳步增长。到2004年中国人均猪肉年拥有量已经达到50公斤,超过了欧洲30公斤的水平。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储备肉制度都没有“大显身手” 的机会。2004年底,六类生活必须品国家储备制度开始运行,猪肉储备是其中之一。与70年代的国家储备肉制度相比,新的中央储备肉制度无论在管理模式还运作方式上都有了很大进步,新的中央储备肉制度实际上是一个遍布主要城市的无形网络,各个地方上的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和加工企业都是这个网络的结点。而且在运作方式上,新的中央储备肉制度更加市场化,活畜储备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临近到期的冷冻肉也会随时推向市场,这样在减少浪费的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即使无意中买到了“储备肉”消费者也可以放心食用。
储备肉是国家在猪价低的时侯收购的猪肉。主要是放在冻库里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