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综合汇总)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企业和纳税对象采取的减免税收负担的??措施。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扣除、税收抵免等。
1.免税和减税
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9的企业收入包括减免两部分。
一、企业下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蔬菜、粮食、薯类、油料、豆类、棉、麻、糖料、水果、坚果等种植业。
(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三)中药材种植。
(4) 树木的培育和种植。
(五)畜禽养殖业。
(六)林产品采集。
(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
(八)远洋捕捞。
二、有下列各项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二)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一、企业从事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怎么算,自该项目取得首次生产经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并从第四年到第六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半。
二、本条规定的企业承包经营、承包施工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9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一次性、分批(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按批次计算收益,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公司所得税:
(1) 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 每个批次都有自己的获取收益功能;
(3)以每批为单位核算,分别核算收入,合理分配期间费用。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收入
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 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方案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但前款规定享受减免税的第9项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转让之日起剩余期限内可享受规定的税收减免; 该项目不得重复减免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内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怎么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取得的部分。 1万元以上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2.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专利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或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相关税费-本期应分摊的费用
(一)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双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取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收入。 与技术转让项目不可分割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让与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并加以利用和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满足以下条件时应询问产生的收入:
①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与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征收。
(2)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去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3)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外允许抵扣的各项税费、合同签订费、代理费等。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支出。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享受优惠技术转让的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范围内的技术转让;
(三)国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技术转让出境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五)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技术转让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其中,国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证备案,技术跨境转让须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证备案,以及涉及资金支持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批准。
六、居民企业技术出口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商务部和科技部)。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或限制出**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七、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不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八、享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收入,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 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企业发生技术转让的,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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