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女子被判十年半却从未入狱 揭开“纸面服刑”黑幕

2026-02-07 09:08:53 2

原标题:她被判十年半却从未入狱!检察官揭开“纸面服刑”黑幕

【新时代检察故事汇】揭开“纸面服刑”的黑幕

讲述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李国平

2020年6月,我们丽水市检察机关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开展得如火如荼。

一份司法鉴定书引起了我的注意:刘某,患严重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

这是一份不合规的鉴定书。

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书要求两名医师共同作出,并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字。

但这份鉴定书上,仅有两名医师的签字。

我又查到2018年6月,刘某因犯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45万元。

但实际上,她一天牢也没坐过。因宣判前她怀孕生育,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并交由其原籍地湖北省云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

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届满前,该局向法院提交了刘某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的司法鉴定书。

据此,法院对刘某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刘某在被判决及之前精神状况都很正常,哺乳期即将结束却突然被鉴定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而且鉴定书还存在不合规的瑕疵。这当中会不会有问题?

于是,我向法院承办人提出,在湖北省孝感市以外地区另行指定医院对刘某进行重新鉴定。

2020年7月,莲都区法院委托武汉市精神病院对刘某的精神状态及服刑能力进行鉴定。

当工作人员要带刘某去武汉时,她突然说肚子难受,到医院一检查发现又怀孕了,但胎儿已在体内死亡。

刘某在2016年与丈夫陈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且被鉴定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是否涉嫌***?检察官报案后,案件竟以刘某家属不同意调查为由,不了了之。

好在刘某后来还是到武汉做了鉴定,得出的意见是患有“心因性偏执型精神病”,无服刑能力。

但与之前有所不同,偏执型精神病与精神分裂症属于不同的病情类型,而且我们咨询专家得知,心因性是指受心理因素影响,即不排除当事人故意伪装的可能。

我内心的疑点没有解开。

于是,我决定调查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行踪轨迹。

结果发现,仅在2019年这一年,刘某就有103次火车、飞机出行记录,地点遍布武汉、广州等十多个城市。

刘某在安徽省望江县还有5次车辆违章处理记录。

我们赶往当地调取了现场的监控视频和人脸识别记录,确认5次违章都是刘某本人到现场处理的。

一个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可能频繁跨省远行百余次,并且亲自到现场处理车辆违章吗?而刘某在上述多次、长期外出前,均未办理请假手续,报告相关行踪,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2021年1月,我院经听证,向莲都区法院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刘某随后被收监执行。

我还发现,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与时任男友陈某在深圳登记结婚,但70天后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刘某的345万元财产刑未履行,法院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执行,她离婚是否为了转移财产?

办案组又赶往深圳,调取了刘某与陈某的离婚协议书、房产过户记录表等资料,查实刘某将自己名下位于深圳的婚前房产无偿转给陈某,并且陈某在刘某二审宣判后立即将房产变卖。

通过前往陈某的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调查,我们查到陈某名下有房产,且是陈某变卖深圳房产后不久购置的。

2021年3月,我院向莲都区法院发出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书。

同年6月,刘某的345万元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

针对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种种异常,我们认为极有可能存在司法人员渎职问题。

经调查,我们发现,陈某与云梦县社区矫正监管局局长戴某关系密切。

在刘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陈某曾与戴某同时入住丽水某酒店,并支付了戴某等人的费用。

在浙江省检察院、丽水市检察院的支持下,我院将相关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通过省院移送湖北省检察院,并积极配合后续调查。

2021年7月,湖北省检察机关对戴某等人涉嫌***暂予监外执行罪立案侦查,现已提起公诉。

刑事执行是实现刑罚功能的最后关口,但刘某的“纸面服刑”却架空了有罪判决。

我们不能容忍对法律的践踏及社会秩序的摧毁。身为新时代的检察官,我们愿做法律最忠诚、最坚定的捍卫者!

“纸面服刑”问题,历来被深恶痛绝。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总书记也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果同样是犯罪判刑,有人找找关系花点钱就可以一天牢也不用坐,我们不禁要问,监狱是为谁而建的?判刑是一个玩笑吗?

去年热播的电视剧《扫黑风暴》,其真实原型之一是云南孙小果案。

孙小果就是纸面服刑的典型案例。

他于1998年就被***,竟然判而不死,又继续作恶20多年,直到2020年才被执行***。

纸面服刑,必有幕后黑手。

像本新闻案例中,刘某的保护伞仅仅是一个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就可以逃脱10年牢狱,属实是“小官办大事”了。

比较罕见,但也暴露了当前司法系统中的一些漏洞。

我们再从法律的角度解析这个案例,还是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刘某两次暂予监外执行,理由分别是哺乳期和精神疾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于被判处***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所以,刘某第一次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第二次虚构了精神疾病的假象,都可以成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如果不是精神疾病的鉴定意见书有瑕疵,可能检察官至今也不会发现。

第二,暂予监外执行是不用坐牢的意思吗?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尽管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但其先进性却不容忽视,它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体现了社会对犯罪人员的接纳和感化。

简单来说,暂予监外执行就是虽然判了刑期,却不进监狱,但是在监狱外的时间却计入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原理上说,这种严格的管理就相当于变通的“监狱执行”。

而且,在本律看来,当前司法制度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要求并不苛刻。

例如对于保外就医罪犯,主要的要求是每三个月到当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病情复查,并将病情复查情况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查备案。

这种管理要求并不高,与坐牢相比,暂予监外执行简直不要太爽。

第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们看到,在本案中,刘某第一次因哺乳而暂予监外执行是由法院在宣判时直接做出的决定。

该暂予监外执行由其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司法局负责执行。

第二次因精神疾病而暂予监外执行由云梦县司法局向审判法院,即莲都区法院提出申请。

法理上,把暂予监外执行大概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本案中,刘某从未进入监狱,故两次暂予监外执行都是由审判法院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机关——监督机关。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败露就是靠检察官的细致工作。

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发现有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向批准该程序的机关提出意见,各机关对错误的决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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