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德国最初是由很多个分裂的小邦组成的,统一后当然叫联邦。
这说来话长了。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联邦制比较适合当时的德国。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1806年至1815年间,拿破仑席卷欧陆,废除神圣罗马帝国,将原帝国境内的德意志诸邦组织成立莱茵邦联并自任护国主,但莱茵联邦在1813年拿破仑入侵俄国失败后瓦解。后来新成立的德意志邦联的领域,约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帝国领域,只少了比利时一地。邦联成员国由神圣罗马帝国时期三百多国剧减至三十九国,并确立为完全独立自主的国家。成员们保证彼此相互防守,和联合保卫美因茨、卢森堡城、拉施塔特、乌尔姆和兰道的堡垒及要塞。奥地利首相领导的邦联议会,定期在法兰克福举行会议。事实上,哈布斯堡家族的皇帝经常代表“首相使者”领导议会,操控邦联的大权。1866年普奥战争结束,邦联瓦解。普鲁士王国以德意志关税同盟为基础,另行成立北德意志联邦;普法战争胜利后,1871年1月1日,在巴黎凡尔赛宫镜厅,普王威廉一世正式加冕为德意志帝国皇帝;由普鲁士霍亨索伦家族统治的这个崭新帝国,成为真正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
严格意义上的德国历史开始于公元919年。在这一年,萨克森公爵亨利一世取得了东法兰克王国王位,建立了德意志王国。亨利一世的儿子奥托一世继承王位后为了取得所谓上帝授予的皇权,于公元962年强迫教皇约翰十世在罗马给他加冕,称为“罗马皇帝”,德意志王国便称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史称“德意志第一帝国”。神圣罗马帝国始终不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随着地方封建势力日益强大,皇帝的权力便不断衰落,形成了不少的邦国。德意志是第一个战胜罗马帝国的民族。在这四分五裂的帝国中,最大的两个邦国是普鲁士和奥地利。在17-18世纪时,它们都发展成为当时欧洲**的强国。19世纪初,当拿破仑占领德意志时,取消了德意志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称号,有名无实的神圣罗马帝国就不复存在了。19世纪后半期,普鲁士通过三次王朝战争,实现了德国在普鲁士控制下的统一。1864年对丹麦战争后,普鲁士(德国)和奥地利迫使丹麦割让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地区。在1866年普鲁士和奥地利的战争中,奥地利败北,于是奥地利不得不脱离德意志邦联。德意志邦联解体后,代之而起的是包括美因河以北所有各邦在内的、由普鲁士主导的北德邦联。普鲁士在1870年爆发的普法战争中击败法国,翌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法国凡尔赛宫加冕为德意志皇帝,是为“德意志第二帝国”,这是德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统一。
这和德国的历史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德国的前身是神圣罗马帝国,后来神圣罗马帝国深化为德意志,它当时是一个松散的联邦(当时的情况有点象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统一后受西方民主思想的影响,它以联邦的形式确立下来。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联邦制可以实现所谓的自由和民主.
德国是联邦制
历史沉积原因、、德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和统一是同时进行和完成的、、就是通过王朝战争、、在1871年之前部存在德国、、有丹麦、有奥地利、有普鲁士、、后来统一之后、为了维持统一就成几个联邦组成、后来、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再后来又统一、、这个过程分分合合、更加让他成为联邦制
对,德国是联邦制,所以称联邦德国
仿美国啊,联邦制是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美国也是很多个州联合起来成立的国家,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联邦制可以实现所谓的自由和民主.
这和德国的历史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德国的前身是神圣罗马帝国,后来神圣罗马帝国深化为德意志,它当时是一个松散的联邦(当时的情况有点象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统一后受西方民主思想的影响,它以联邦的形式确立下来。
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联邦制比较适合当时的德国。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1806年至1815年间,拿破仑席卷欧陆,废除神圣罗马帝国,将原帝国境内的德意志诸邦组织成立莱茵邦联并自任护国主,但莱茵联邦在1813年拿破仑入侵俄国失败后瓦解。后来新成立的德意志邦联的领域,约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帝国领域,只少了比利时一地。邦联成员国由神圣罗马帝国时期三百多国剧减至三十九国,并确立为完全独立自主的国家。成员们保证彼此相互防守,和联合保卫美因茨、卢森堡城、拉施塔特、乌尔姆和兰道的堡垒及要塞。奥地利首相领导的邦联议会,定期在法兰克福举行会议。事实上,哈布斯堡家族的皇帝经常代表“首相使者”领导议会,操控邦联的大权。1866年普奥战争结束,邦联瓦解。普鲁士王国以德意志关税同盟为基础,另行成立北德意志联邦;普法战争胜利后,1871年1月1日,在巴黎凡尔赛宫镜厅,普王威廉一世正式加冕为德意志帝国皇帝;由普鲁士霍亨索伦家族统治的这个崭新帝国,成为真正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
制度文明是人类智慧的共同结晶。当今世界约有二十几个实行联邦制的国家,这些国家在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上虽存在一些问题,但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做法。作为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联邦制国家对其***间关系的做法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价值。一、分工型模式分工型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其特征是:联邦和各州分别通过自己的机构执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两者在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内平行存在,互不干涉,一旦出现问题,由各自对人民负责。在美国人看来,由地方选举产生的官员去履行联邦***的职责是很难的。联邦一般只通过自己的机构去履行宪法所规定的职责,不会轻易委托各州或者其他地方***去做。而为了做到这一点,联邦各部门不得不在各地设立大量的分支机构来承担其具体工作。当然,联邦和各州***在履行职责时,权力之间也时有重合,存在相互合作。总的来说,在同一地区并存着联邦与地区性***两套行政机构,分别执行各自的法律与政策,两者权力的行使是分开的。(一)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联邦制是一种在同一体制内对***权力进行双向分割的制度。美国***各层级之间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在美国,各级***之间的权限被划分得相当明确,宪法也规定了要保留各州的权力。1.专有权力。专有权力是指某一领域只能由联邦或州***行使的权力。凡是应由联邦***行使的权力,州***不得插手;凡是应由州***行使的权力,联邦***也不得干预。当联邦***与州***发生权力上的***时,联邦法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予以裁决。(1)联邦***的权力。一是明确授予、联邦***的权力。联邦***主要负责与各州相关的、整体意义上的事务。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举了联邦***拥有的18项权力,主要包括:外交、国防、邮政、州际经济、全国性的财政金融事务等。二是默示和固有的权力。默示权力是从宪法明确授予联邦的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在实际的政治权力运作过程中,联邦***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和有关判决,逐渐拥有了一些为执行“列举权力”而必须附带的默示权力。其默示权力主要包括:建立银行和公司,为道路、学校、保健和保险提供经费,设立军事学院,发电,出售剩余物质,帮助和监制农业等等。(2)州***的权力。州***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保留权力,即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州***的权力众多,宪法中并无明确列举,但传统上这些权力主要包括:制定州宪法和州法律的权力、管理州内各项事务的权力、批准联邦宪法修正案的权力、举行选举的权力等。此外,美国的各州***一般有以下几类职能:第一,制定刑事和民事法典,负责高等教育、监察犯罪以及地方***的授权;第二,提供并管理州里的公路系统和社会福利;第三,应当由地方***提供,但是它们没有能力提供的服务,比如民用水、下水道、空气和水源的污染控制;第四,税务管理以及税收资源的再分配;第五,负责组织管理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选举。2.共有权力。共有权力是指联邦和州***共同拥有某些权力。多数的共有权力在宪法中没有具体说明,它们只是默示意义上的。但即使在各级***共同享有的某些权力上,也存在着较为明确的分工。3.禁止的权力。为了保证联邦和州所拥有的权力互不侵犯,宪法明确列举了联邦、州以及联邦和州都不得行使的权力。禁止联邦行使的权力主要有:不经有关州同意不得改变其疆界的权力、不得剥夺州在参议院的平等权等等。禁止州***行使的权力主要有:缔结任何条约的权力,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的权力;铸造货币、发行纸币的权力;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等等。(二)机构设置1.自主设置。美国***管理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地方行政单位和机构设置复杂多样,没有统一的模式。每一层级***设置哪些机构由本级议会和行政领导决定,联邦***不能规定、干涉州和地方***的机构设置。美国的地方***不存在“三权分立”的建制方式。2.联邦的垂直管理机构。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系统来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联邦***的立法、行政、司法职责不是通过州和地方***的机构来实现的。联邦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在各州都设有分支办事机构来直接履行宪法职责,直接向人民负责。例如,“除了华盛顿设有联邦最高法院外,联邦在全国设立了13个联邦上诉法院,每一个法院管辖3个以上的州。再往下还设立有94个联邦地方法院”[1]。联邦***把全国50个州、关岛、波多黎各和维尔京群岛划分为十个标准的联邦大区,并按区分别设立办事处。各部及其司、局和处也各自设立大区的办事处,有的部及其司、局也有根据业务需要另行划分大区的。大区办事处之下为地区办事处,再下为地方办事处,这些办事处的数目有时大得惊人。这些设在各地的办事处,既方便了人民,也减轻了联邦机构的工作[2]。几乎每一个联邦的部都在地方设有自己垂直领导的分支机构,而这些分支机构则是联邦在地方的直接代表,其人财物由总部管理。(三)***间纵向关系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分析美国的***间关系,要注意其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层次性。所谓联邦制是指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州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大体类似于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州***对地方***拥有主导权,可以采取“强制以及有限制”[3]的手段来监督地方***。“强制”意味着由于州一级的要求,地方***就必须要做到的事情;“有限制”则意味着地方***在执行的时候必须要遵从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许多州明文规定不许**和消防队员这一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人员参与***。二是“级别”。美国***虽然有层级划分,但彼此之间却没有“级别”的概念,更不存在行政上的等级隶属关系。也就是说,高层级的***不能直接指挥和领导低层级的***。1.“上下”层级***“条条”之间的关系。上下层级***“条条”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联邦***、州***、地方***几乎没有“对口”的机构设置。即使有名称相似或相同的机构,其职能也划分得十分清楚。第二,上一层级***的行政机构与下一层级***的行政机构之间几乎没有直接的联系,不存在相互命令、指示和“请示工作”等行为。第三,州***的职能部门可以对地方***的职能部门进行指导和某些职能方面的控制。2.上一层级***与下一层级***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美国各级***职能部门在领导关系上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单一性,即职能部门只有一个“领导”,只对任命它的本级***和议会负责。上一层级***对下一层级***的职能部门不能“发号施令”。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没有联系,也不意味着职能部门在施政行为上不受上级***的约束。美国各级***之间虽然没有行政关系,但下一级的法规不能与上一级的法规相违背。上一层级***的立法是下一层级***职能部门施政的基本依据之一。3.上一层级***的职能部门与下一层级***之间的关系。总的来看,上一层级***的职能部门与#8226;63#8226;下一层级***之间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相互分离、分工负责的关系。联邦各部对州和地方***的行政控制较少,联邦和州通过各自的机构负责自己承担的事项。联邦各部不干涉属于州***的事项,州和地方***也不干预联邦各部的工作。然而,绝对的分权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大多数的学者在分析和研究联邦制国家的治国经验时,往往只注重制度化分权的一面,忽视了联邦各部与州、地方***的合作、控制关系。实际上,虽然州与地方***的权力依然存在,但权力的内容和实施的过程则越来越多地受到联邦***政策的影响和左右。此外,联邦***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授予联邦各部对各州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例如, 1952年7月17日颁布的法律规定,财政部长可以在调整职员薪金问题上同各州订立协议; 1954年8月4日颁布的法律则授权农业部长在组织土壤保护事务上同各州建立联系。目前,各州***机构的许多活动都受到了联邦机关的监督。二、合作型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合作型***间纵向关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联邦***的决策和事务除了少部分由联邦机构负责实施外,绝大多数要通过州***来执行。在德国,各州不仅执行州的法律,也执行联邦法。除少数联邦机构外,联邦法律的执行大都掌握在州***的各个部门,联邦***只起到监督的作用。(一)权限划分在联邦德国,联邦与州***的分权主要不是行政事务的分权,而是管理环节的分权。一般来说,法律、政策的制定在联邦一级,而法律的执行则是各州的事务。由于共同立法权的范围极广,各级***之间的职责交叉又多,因此很多事项都需要不同***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详细地定义了联邦与各州的立法权范围。它们主要分为三类:1.联邦的专有立法权。专有立法权由联邦行使,在其范围内的各州则无权立法。对于联邦专属的立法事项,各州不得插手和侵犯,但经联邦法律明确授权的州也可以拥有立法权。联邦的专有立法权主要包括:外交与国防权、联邦国籍权、迁徙自由权、货币的发行与控制权、度量衡的制定权、关税统一和物资运输自由权等等。2.“框架性的总体立法权限”。这意味着联邦只能设定框架性的总体立法原则,而具体细节则要交由各州去完成,如教育、文化、环保等的具体规定。3.联邦和州的共同立法权。共同立法权是指立法权力由联邦和各州共同拥有。《基本法》第74条列举了26项联邦与州的共同立法权。在共同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拥有优先立法权。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如果联邦在共同立法权的范围内没有立法,各州有权立法。如果某一州的立法侵害到了其他州或者国家的利益时,联邦***可以干预州的立法;如果州的立法没有效率,联邦***则可以对该州进行立法。第二,如果联邦对某一事项颁布了法律,那么州就不能在该领域再立法;如果州***原先已存在类似的法律,在联邦法律颁布后,州的相关立法则必须暂时搁置或者废止。4.州的立法权。《基本法》对州的立法范围未作具体说明,仅规定:“在基本法未授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各州拥有立法的权力。”由于联邦不仅拥有“专有立法权”,而且能够广泛地行使“共有立法权”,因此州的立法范围日益缩小。目前,州的立法权主要包括:学校和文教法、新闻和广播法、地方法、州计划法、市镇规划法、**法、建筑法、街道法、水利法、自然与风景保**等。(二)机构设置德国共有四级***,即联邦、州(16个)、县和市镇。在***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上的特点是:第一,联邦和州大体相同,地方***与州、联邦的机构设置差别较大。第二,联邦机构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比较少。联邦立法与政策的执行几乎完全依靠州***。德国联邦宪法限制了联邦***设立行政办公室或者办事机构的权力。在其他政策领域,联邦***不设驻州和地方的机构,其全部行政职能都由使用其财政资源的各州和地方***履行。第三,州***设有较多的垂直管理机构。州***在地方的分支机构远远多于联邦***的分支机构。在莱茵兰—法耳茨州,州***在地方设有200~300个州职能办公室,如36个财政办公室、26个保健办公室、106个林业办公室和9个道路建设办公室[4]。(三)***间纵向关系的具体形式#8226;64#8226;1.不同层级***之间的关系。(1)合作关系。“双重性”是州和地方***职能承担上的一个主要特征。州和地方***一方面要履行自己的专有职责和地方自治的职能,另一方面还要执行由联邦和州***所分派委托的任务。联邦和州***往往将其大部分的行政或者执行功能授权给下一层级的***,结果便出现了一种特定的地方自治与国家委托职能在制度上的“融和”。除了联邦和州专属管理的事项外,大多数的事务仍需要各个层级的“通力配合”才能完成。在德国,县和市镇等地方***除了管理地方自治的事务外,还要负责执行一些由州授权执行的职责。由州授权的任务一般是由地方***行政首长负责,与议会没有直接关系。地方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在法律上他也同时是州的代理人,有责任要求执行州所授权办理的事项。(2)监督关系。地方***的自治行为要接受州***的监督,州***要核实检查地方***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州***对地方***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法律控制。各州分别制定了《市镇、州辖市自治法》、《县自治法》。二是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州内政部是监督地方自治的最高法律机关。市镇自治的监督机关为县***;县、州以及较大市镇的自治监督则由州***的派出机关———行政区负责行使。行政区的长官由州***任命,代表内务部监督县和市镇的活动。行政专区不设立法和司法机构,其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治安管理、道路建设和职业教育等事务。三是解散地方议会。州***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解散地方议会,宣布不称职的地方行政首长提前解职。2.上一层级***机构与下一层级***之间的关系。州***在执行自己的专有职权时,很少受到联邦***机构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在执行共同立法事项和“委托事项”时,要受到联邦各部不同程度的控制、管理。在州执行联邦的法律时,联邦对其执行情况具有指导权和合法性监督权。联邦内阁可在参议院的同意下颁布普遍的行政规章。《基本法》规定,联邦内阁应实施监督,以保证各州按照适用的法律来执行联邦立法。为此,联邦内阁可以向各州最高权力机关派遣专员,并在各州***的同意下(或在其不同意,但在参议院同意的情况下),向下级权力机关派遣专员。如果在各州执行联邦法律的过程中,联邦内阁发现各州未能克服现存的缺陷,那么只要在联邦内阁或有关州的请求下,参议院就可决定该州是否违反了法律。3.上一层级***与下一层级***的对应机构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大多数联邦制国家而言,德国联邦的各部对州和地方***的相关机构拥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州作为联邦代理人执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联邦对州***机构具有全面的控制权;第二,联邦经参议院同意后可以发布一般性的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公务员的统一培训;第三,州主管机关的负责人需经联邦同意后任命,联邦的主管机关可向各州的主管机关下达指令,并由州***保证指令的执行。“联邦最高行政机构(即联邦各部)可以向各州的行政机构发布指示。”[5]
参考资料:
参考中国知网
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生效。1956年、1968年曾作过较大修改。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首。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的工作等。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根据德国《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德国国籍的公民都有选举权,每位选民拥有两张选票。第一票用于选出选民所在选区的议员候选人,并根据简单多数原则,由获得选票最多的人当选。选民的第二票用于选举政党。各党获得第二票的多少将决定其在联邦议院中拥有席位的比例,对该党能否上台执政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参加联邦议院的各党议员分别组成议会党团。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立法和对联邦的行政管理施加影响,维护各州的利益。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指派3~6名州***成员组成参议院,共69席。议长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任期1年,总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总统职务。联邦***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若干人组成,联邦总理为***首脑。联邦***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此外设有联邦法院(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行政法院(负责一般行政司法案件)、联邦惩戒法院(负责公职人员***案件)、联邦财政法院(负责财政案件)、联邦劳工法院(审理劳工案件)、联邦社会法院(审理社会福利***)和联邦专利法院(审理有关专利问题的案件)。各级法院设检察机关,任务是对违法、犯罪提出***,但不受法院的管辖,不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不独立行使职权,而受各级司法部门的领导。联邦行政法院设联邦最高检察院,由联邦检察长和数名联邦检察官进行工作。德国的政党有:德国社会***、绿党、基民盟、基督教社会联盟、自由***、民主社会主义党、德国***、共和党等. 行政区划 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共有16个州、13552个乡镇,14808个地区。16个州的名称是:巴登-符腾堡(首府斯图加特)、巴伐利亚(首府慕尼黑)、柏林、勃兰登堡(首府波茨坦)、不来梅、汉堡、黑森(首府威斯巴登)、梅克伦堡-前波莫瑞(首府什未林)、下萨克森(首府汉诺威)、北莱茵-威斯特**(首府杜塞尔多夫)、莱茵兰-普法尔茨(首府美因茨)、萨尔(首府萨尔布吕肯)、萨克森(首府德累斯顿)、萨克森-安哈尔特(首府马格德堡)、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首府基尔)和图林根(首府埃尔富特)。其中柏林、不来梅和汉堡是联邦州级市。加拿大:行政区划 加拿大分成十个省和三个地区。省拥有从联邦***中获得的相当大的自治权,而特区则比较少。每个省和地区都有一个单院议会。 阿尔伯塔省(英语、法语:Alberta,成立年份:1905年,省会:Edmonton)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英语:British Columbia,法语:Colombie-Britannique,加入年份:1871年,省会:Victoria) 马尼托巴省(英语、法语:Manitoba,加入年份为1870年,省会:Winnipeg) 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英语: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法语:Terre-Neuve-et-Labrador,加入年份:1949年,省会:St. John#39;s) 新不伦瑞克省(英语:New Brunswick,法语:Nouveau-Brunswick,加入年份:1867年,省会:Federicton) 西北地区(英语:Northwest Territories,法语:Territoires du Nord-Ouest,加入年份:1870年,省会:Yellowknife) 新斯科舍省(英语:Nova Scotia,法语:Nouvelle-Eacute;cosse,加入年份:1867年,省会:Halifax) 努纳武特(英语、法语:Nunavut,於1999年从西北地区分割出来,省会:Iqaluit) 安大略省(英语、法语:Ontario,加入年份:1867年,省会:Toronto) 爱德华王子岛(英语:Prince Edward Island,法语:Icirc;le-du-Prince-Eacute;douard,加入年份:1873年,省会:Charlottetown) 魁北克省(法语:Québec,英语:Quebec,加入年份为1867年,省会:Quebec City) 萨斯喀彻温省(英语、法语:Saskatchewan,成立年份:1905年,省会:Regina) 育空地区(英语、法语:Yukon Territory,加入年份:1898年,省会:Whitehorse)二、历史 要想知道加拿大是怎样的名为Canada的我们必须回溯到16世纪。那时,法国人梦想发现并统治更多的疆域 ,扩展他们的贸易范围,并让世界各国信奉他们的信仰。1535年,当时的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命令航海家杰克斯·卡蒂埃尔(jacques Cartier)去探寻“新世界”,以求找到一条通往印度的航道。卡蒂埃尔首次探险来到了圣劳伦斯海湾。这时他并不知道会在这里发现什么,但他希望这是大洋的一个分支,并是他通往远东征程的必经之路。于是他沿圣劳伦斯河逆流而上。然而他并没有到达所期盼的亚洲,却来到了魁北克(Québec),当地的印第安人称它quot;Stadaconaquot;。正是这时,Canada一词被写进了国家的历史。Canada一词源于印第安语的“Kanada”意为“群落”或“村庄”。卡蒂埃尔在向法王报告时,首次使用了“Canada”,来指他所到达的魁北克。加拿大原为印第安人与因纽特人居住地。16 世纪沦为法、英殖民地,后又被法割让给英国。1867年,英将加拿大省、新不伦瑞克省和诺瓦斯科舍省合并为一个联邦,成为英国最早的自治领。此后,其它省也陆续加***邦。1926年,英国承认加的“平等地位”,加始获外交独立权。1931年,成为英联邦成员国,其议会也获得了同英议会平等的立法权,但仍无修宪权。1982年,英国女王签署《加拿大宪法法案》,加议会获得立宪、修宪的全部权力。 议会 由参议院(the Cabinet)和众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组成,参众两院通过的法案由总督签署后成为法律。总督有权“在总理的请求下”召集和解散议会。参议院共105席,名额按加拿大议会以及相关机构各省人口比例和历史惯例分配。参议员由联邦总理提名,总督任命。 1965年 6月2日前任命的为终身制,此后任命的到 75 岁退休。参议长丹尼尔·菲利普·海斯(Daniel Philip Hays),2001年1月就任。众议院共308席,众议员由按各省人口比例划分的联邦选区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5年。众议长为自由党人彼得·米利肯(Peter Milliken)。第40届联邦众议院选举于2008年10月举行,议席占有情况为:保守党143席,自由党77席,魁北克集团49席,新***37席,独立人士2席。 *** 内阁制。由众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其领袖任总理。现内阁由保守党于2008年11月组成,除总理外,共有副总理1名,部长32名,驻参议院领袖一名,驻众议院领袖、副领袖各一名,国务部长8名。主要有:总理史蒂芬·哈珀(Stephen Harper),外交部长兼多元文化部长Jason Kenney,国防部长Peter MacKay,国际关系及对外贸易部长Lawrence Cannon。 司法机构 加拿大设联邦、省和地方(一般指市)三级法院。联邦法院一般受理财政、海事和有关经济方面的案件。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由1名**官和8名陪审法官组成,主要仲裁联邦和各省上诉的重大政治、法律、有关宪法问题以及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最高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75岁退休。首席**官贝弗利·麦克拉克林女士(Beverley McLachlin)于2000年1月就任。司法部长兼总检察长欧文·考特勒(Irwin Cotler)于2003年12月就任。各省设有省高等法院和省法院,主要审理刑事案件及其它与该省有关的重要案件,但也有一些省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地方法院一般审理民事案件。
参考资料:
现在的德国是联邦制 在一战之前是君主立宪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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