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摊销年限为一次性扣除或不低于3年内摊销。
1、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直接费用化。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长期资产摊销处理。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这个政策下,开办费可以这样处理: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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