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私藏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数量大”:
(一)***类**(*****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油五千克、**脂十千克、**叶及**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
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以外的其他**数量大的。
2、《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一千克以上、***或者*****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暂时不支持在线留言,请直接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