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属于资产类科目。
企业在日常的销售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对外销售已发出商品、但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确认条件的情况,所以也不能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因此,企业应当设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这部分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者说是进价)或计划成本(或者售价),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售价)核算的,其对应的成本差异(或进销的差价)仍在“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以及商品的类别和品种来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它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了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是已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者进价)或计划成本(或者售价)。
企业委托了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也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对于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企业也可以另外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且按照受托单位来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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