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十多年前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真相到底如何?

2026-02-07 14:12:59 0

真实情况是: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是彭宇撞倒的。最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和解撤诉之后,彭宇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老人确实是彭宇撞倒的。扩展资料最后的结果是: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对于调解结果,彭宇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南京市政法委书记: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浩彭宇案后王浩被安排在了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 王浩到街道办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门司法所司法所位于南京市镇江路4号的斜对面

是王浩,已被贬,这个案子现在在翻案了

法官是王浩。当时这起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后引起极大争议,有人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了极度不满。彭宇案对于王浩人生和社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江苏省某法院一名法官事后曾表示:“不管如何,彭宇案本身对法官王浩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之前,有记者联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谈及彭宇案时,一名法官向记者称,“(王浩)人调走了,我不清楚这事”。9月25日,该法院一法官者证实,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确实是调走了,而调走之前王浩在该院的知识产权庭任职。调离法院后,王浩被安排在了离法院10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有人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彭宇案,王浩不可能被调走。事实上,调到街道办的王浩并没有坐在街道办的办公室里。街道办的一名负责人称,王浩到街道办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门司法所。司法所位于南京市镇江路4号的斜对面,这里离街道办的办公场所还有3公里之遥,司法所在一个破旧的居民生活区的弄堂里,看上去有些破落,以至于连一些住在这里的居民都不知道还有个司法所存在。扩展资料:案件的社会影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依然按照“逻辑”判处彭宇4万余元的赔偿,法院“你不误伤她,就不会送她上医院”的判决,被称作对社会良知的一次毁灭性打击。 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引发舆论风暴,并出现了多起类似事件:从“任我赢”在网上发布的照片中可以看到,老人脸朝下倒在人行过道上,一根拐杖被甩在一边,边上站着的好几个围观者似乎想要上前帮忙,却又因为顾虑而裹足不前。帖子中还提到,有不少经过的人提醒那些试图上前帮忙的市民:不要扶,小心扶了以后被赖上,遭殃、破财。在对该帖多达2万多条回复中,支持明哲保身和谴责路人冷漠的声音,基本上各占一半;但不论持何观点,讨论者都赞成一点共识:路人的小心,是有道理的。彭宇案后,有公众认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彭宇案,留给南京一个被公认的道理:有了这个前车之鉴,多数人觉得在这个城市里“不是自己的事少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nbsp;本质而言,“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和主审法官王浩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在法律——这个社会公平最后保障都不能有效运作的情况下,公众面对类似的事件所采取的“明哲保身”的态度,更多的则是一种无奈之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王浩

彭宇案影响很大,而到底撞没撞人只是个话题,实际上人们最关心的是司法能不能在谁被讹诈的时候救一把为其主持公道。在彭宇案过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救扶老人是件切实有巨大风险的举动:这有可能给你一定的道德满足感,也有可能直接毁掉你和你家人的生活。……

彭先生有没有撞人这个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判决书上的“以常理判断”,“双方并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彭先生赔偿40%”这几句话。大家都知道“疑罪从无”的道理,这个判决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依照常理就认定了彭先生撞了人,后面又说双方并无过错,既然没错,彭先生为什么要赔偿?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的差别大的原因如下:进入二审以后,在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扩展资料: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因此,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丕祥谈彭宇案真相: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达成和解人民网-南京市政法委书记谈: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百度百科-彭宇案

同样身为法律人,纠正你一个法律错误,在法律中,谁提出积极主张,谁负有证明责任。就彭宇案来说,老太太提出了彭宇撞倒她的积极主张,就需要承担证明是彭宇撞倒她的证明责任,而不是因为老太太摔倒并指认彭宇撞人,就由彭宇证明自己未撞人。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法官糊涂断案,正义得不到伸张,邪恶就会横行。这就是所谓的蝴蝶效应。何况后面还有类似案例在不断放大着,放大着---- 满意请采纳

糊涂官判糊涂案。。。就本案来说,真相到底如何已经不重要了。。(只对当事人有影响)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以常理判断”救人的就是一定有责任的,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即便是根据经验等等,认定了是彭宇撞的,那么就别和稀泥。有责就是有责,无责就是无责。赔偿一半是什么鬼?(彭宇赔偿40%)假设,A某与B某有仇,恰好最近再次发生矛盾,而后,B某被谋***,但A某并没有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例如:一个人在家睡觉,没证人)。难道可以依据“以常理判断”,把A某判刑15年?(***减半),这不是扯蛋么!而在实际断案中,有时会出现没有直接的人证或物证,但大量的间接证据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却拒不认罪。那么,法官是可以遵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定有罪的。(不是什么减半)所以说,彭宇案虽然已经过去,但是产生的不良影响还是巨大的!导致大多数的善良人不再敢做好事,就怕说不清楚,被讹诈。(特别是有个典型的案例在前)

这种“见死不救”似乎得到大多数人的理解。很多人举南京的“彭宇案”为例:彭宇做好事吃了官司,赔了钱。所以,做好人好事要认真考量。 彭宇不应该说是“做好事”吃了官司,法律制定的本意一定是扬善惩恶的。彭宇案中,一审法官认为“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双方都不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彭宇承担40 % 的责任。二审双方和解,彭宇承担10 % 的责任,赔偿10000元结案。 彭宇有没有撞到老太太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但这个案件问题出在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上!没有证据证明,而依靠并非常理的“常理分析”认定事实寒了大家的心。认定事实要讲证据,法院没做到这点,应该说判决是有问题的。这个案件本来可以通过上级法院来纠正,但是为了“面子”,各级法院选择了“做工作”让当事人调解,并对调解结果保密,从而失去了向社会解释法律扬善惩恶本意的机会!让社会产生了误解,以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媒体在彭宇案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这种推波助澜由于导向错误起了很坏的作用。为了抓眼球,媒体假设彭宇是做好人好事而吃了官司,从而直接导出“好人没好报”!假设彭宇真的碰倒了老太太呢?这种情况没有媒体去考虑。多数媒体对案件的事实并没有兴趣,也没有从专业的角度去分析,只是一味地去迎合大众的心理。社会上出现大量“见死不救”的事例,难道媒体没有责任?! 但是,我认为所有这些都不是导致我们现在“见死不救”的理由。真正的理由是现实中我们的制度出现了问题:遵守规则的吃亏,破坏规则的受益!由此及彼,大家都要衡量做好人的风险,于是选择了“旁观”。

第一次看彭宇案的时候我也觉得荒谬第二次第三次我也觉得荒秒但做了一段时间法律人的时候,你会发现,法律主张的正义和现实正义是有区别的 当年老太摔倒是事实,老太指认彭宇,于是举证责任就落到了彭宇身上 但彭宇举证不能,必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他在法院门口喊冤,媒体炒作,的确让人觉得不能再去帮助老人了,会给自己带麻烦 但这只是一种没有证据的主观假设,假设彭宇是扶老人被冤枉了 按法官的思路,如果彭宇不小心碰了人再去扶人送医院,也没错的而且表面证据成立 而彭宇却没有证据证明,只能以喊冤的形式表述,但这是法律不予认可的 每个人都会从有利于自己一面出发 而法学的自古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按老子的说法,如果人性本善,那还要教育干吗

从现在来看,此案的影响是负面的,巨大的,深远的。气愤是没用的。为了以后,为了大家,建议以后类似事情,不管有没有责任,只要积极救人的,一律以鼓励为主。没有责任的,各方大力宣扬鼓励、奖励。有责任的,积极救治的,减轻责任,减免费用。***有作为,媒体齐响应,扭转风气也是很快的。地方***能很快形成小气候。让救人从担责任、赔钱到光荣、挣钱,就看***怎么办。谁出钱,***出钱,随便哪省省就够用了。***出面,筹集资金,会有很多人响应的。***要做的其实很简单,树大旗,扬风气,鼓励善行义举。其实能办成又挣面子又挣钱的事。风气不好,谁倒下都没人敢救,风气好了,领导倒下也有人救。

是他撞的,事过多年后他自己承认的,当时他发现舆论的力量倒向自己,再加上法官荒唐的审问环节,他开始动摇了承认的勇气。

按照我理解,只要一天没翻案,那么这影响一直都在。再加上现在社会物欲横流,大部分都是向“钱”看齐,这些都会加深更坏的影响。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被破坏了,就不是那么好再建立起来。 并不是我们不想不做好事,(毕竟中华的儒家思想对我们影响深远)而是我们做不起好事。用一句网友说的话来结尾吧“等我哪天有十几万余钱了,我再来做好事”国家现在是以经济发展优先,等到“发达国家”程度后,就会开始管理其他琐事吧。

一个老太太闲的没事去公交车后门等着emm…咱也不知道因为啥。笔录是老太太他儿子录的,本来公安局的规定就是不许亲属朋友参与的,她儿子怎么还能录笔录拍照片,这公安局真厉害,国家规定直接无视,结果证据没了慌了吧?法官心也大,就算你没有徇私枉法你闲的没事干了和原告家属唠什么磕,闲的没事干了,而且要是没有你历史上独一无二的神奇判决,国家会出现那么多效仿案么,这份判决给了内些碰瓷的一份金腰带,而且判案不依据证据,依据你的鬼才逻辑???而且你内个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直接颠覆中国的传统美德,这也是舆论为什么这么大争议,这个法官是扶不扶现状的原罪。这个案件其实算老太太无意还是故意碰瓷都行,彭宇下车确实撞到了人,但是由于视觉盲角他看不见人,但是感觉到碰到了东西,回头一看一老太太趴地下了,这得做好事啊,扶起来吧,然后就惹祸上身了。一老太太也不知道因为啥非挑公交车后门盲区站着,等车也得去前门啊,但是之后生活不能自理也不知道是不是#128064;

真相彭宇自己知道,能不能让彭宇说出真相,若干年后或许会有消息

彭宇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而后摔倒。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扩展资料:案件影响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首先“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参考资料:人民网-接露彭宇案真相:6年后彭宇承认撞人

几天就可以让道德滑坡,而培养道德需要几百年

彭宇案主法官王浩死了,据说是全家掉粪坑了,围观的人不敢施救,所以含粪而死!

翻案了 给全体国民一个说法,让徐狗跟她龟儿子相应的法律惩罚,给法官和当时弄丢最开始笔录的人相关惩罚,作伪证的人相应惩罚,是否受贿行贿,给予惩罚,这样还会好点但是人们心里在一次做好事的时候 还是会合计做不做

王浩

彭宇何造成这么大的影响主要是:“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案情经过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当天老太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扩展资料: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因此,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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