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消费贷款合同无效的,仅计算本金,不计算利息等费用

2026-02-08 03:19:21 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一案,原告李某述称: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医疗美容消费,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归还了2万元之后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管理费等费用若干。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年某月某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用途为医疗美容消费,期限一年,利率为2%。合同签订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5万元。至开庭当天,被告已归还2万元。

另查明,原告李某***的类似民间借贷案件多起。

法院认定:原告李某的本案放贷行为属于非法放贷。

法院判决:

1.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3万元;

2.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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